股東大會: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大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大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有關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負責監督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以及對董事、經理等人員違反法律、章程的行為予以指正。
為更好的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賦予其召集股東大會的請求權是合理的。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臨時大會。但是如果董事會不為召集時,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措施。
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審計委員會:監督公司的會計、財務報告
審計委員會是指董事會裡的一個主要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專業委員會根據美國《薩班斯法案》的定義,審計委員會是指由發行證券公司的董事會發起並由董事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或同等意義的團體),其目的是監督公司的會計、財務報告以及公司會計報表的審計。
審計委員會制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在有關職業組織、立法機構和企業自身要求的共同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中的一支獨立的財務力量,它強化了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加強了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2002年1月7日,我國頒佈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該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這是我國首次將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建議納入準則中。該準則也明確規定了我國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這是對我國審計委員會職責的一個總的概括。
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中的參謀諮詢機構
企業管理委員會,簡稱企管會,是指在企業中設立的就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助廠長(經理)決策的組織機構。
管理委員會由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和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包括工會主席)人數一般應當為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的1/3。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企業管理委員會是協助廠長決策的機構,而不是決策機構。從性質上認定,是屬參謀諮詢機構,是企業各方面負責人和職工的組織。按決策程序,行使協助廠長決策的權利。根據現行法規精神,企業管理委員會在企業中的法律地位,是參議機構。
提名委員會:擁有提名建議
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並提出建議。提名委員會是股東大會的機構。主要任務是準備董事會主席、董事、審計師的提名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決定。
提名委員會的職責還包括提出董事、各委員會成員、審計師的薪酬建議。提名委員會至少有三名成員。董事會成員不一定在提名委員會中佔多數。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不擔任提名委員會成員。公司應至少在股東大會六個月前公佈提名委員會人員名單。如果某成員代表某個股東,則應說明所代表股東的姓名。如提名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新成員的有關資料應予以公佈。公佈資料中應包含股東如何向提名委員會提出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開好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落實它的各項職權,是搞好企事業民主管理,確立職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保證。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它民主管理形式都是對職工代表大會這一基本形式的補充,是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的“代管人”
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工會領導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並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簡單地說,就是內部職工持股的“代管人”。根據我國相關條例規定,職工持股會不能作為上市企業的股東,也就意味著,企業要上市,必須解散職工持股會。
總的看來,目前我國職工持股會正處在有成果、不規範、缺管理的現實狀態。目前職工持股會雖然依託工會,由企業工會託管,但有的企業不但把職工出資砸進去了,還把工會幾十年來積累的數百萬元工會經費也賠進去了,所以工會對改革中出現的職工持股會,也只能抱著不主張、不反對的態度。